新增網頁1 國內現行使用中柴油車管制措施

一、目視判煙稽查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不定期派遣訓練合格之環保稽查人員針對路駛車輛執行目視判煙作業,找出有污染之虞車輛。針對有污染之虞車輛登錄其車號及時間、地點等資料,並拍照存證。登入車籍查詢系統,輸入所記錄之車號,查詢該車輛車籍資料,進行目視判煙有污染之虞柴油車通知,要求依據到檢期限前至動力計排煙檢測站進行檢測。

 

二、民眾檢舉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人民發現有污染之虞車輛,得以書面、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污染事實之照片或影片,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由主管機關登入車籍查詢系統,輸入檢舉車輛之車牌號碼,查詢該車輛車籍資料,進行遭民眾檢舉柴油車通知,要求依據到檢期限前至動力計排煙檢測站進行檢測。

 

三、車輛主動到檢

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將車輛行駛至環保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接受檢測,加以了解車輛污染狀況。

 

四、柴油車檢測站污染檢測

依據「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進行車輛馬力比測試,馬力比測試完成後進行不透光率無負載急加速檢測。

 

五、柴油車路邊攔檢

依據「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進行不透光率無負載急加速檢測。

 

六、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

針對柴油車輛油箱所使用之柴油進行稽查、採樣、送驗,柴油油品含硫量必須符合10mg/kg以下。